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云安区府办函〔2018〕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府函〔2017〕93号)以及《关于印发云安区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安区府函〔2017〕128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安区区级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进行公布,本批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共7项。
对本次取消的证明事项,各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证部门也不再开具(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用证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便民替代措施,通过网络核验、信息共享以及部门间查询核验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查。出证部门要加大证明信息网上公开或互通共享的力度,涉及保密、安全等原因不适宜公开或共享的,要及时向用证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各镇各部门要根据此次清理的结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申请材料,修订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在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办事大厅公开本单位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便民替代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区编办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室适时对各单位落实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评估各单位的执行效果,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将“减证便民”工作推向深入。
附件:云安区区级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附件
云安区区级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单位 |
用证单位 |
备注 |
1 |
卫计部门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
补办乡村医生职业注册审批 |
报刊媒体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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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卫计部门 |
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说明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镇级政府、村(居)委会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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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运输部门 |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
国土和城乡规划部门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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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部门 |
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 |
国土和城乡规划部门或村(居)委会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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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监部门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
延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市质监局发证) |
市质监技术监督局云安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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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部门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
协助企业或部门办理其他业务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企业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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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部门 |
无生产安全事故证明 |
协助企业或部门办理其他业务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企业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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