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区人常〔2017〕04号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云浮市云安区
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7年2月17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云浮市云安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下列不是区六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云浮市云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
2.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3.曾担任过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领导;
4.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5.居住或工作在我区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和市六届人大代表;
6.出席政协云浮市云安区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7.驻云安的单位、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
8.上级领导。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