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一、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能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主要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权,区人大常委会设1个综合办公室、5个工作委员会。
(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负责常委会党组、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调工作;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负责区人大常委会大事记编写、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件印刷、保密、印鉴管理,协助常委会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起草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文稿,围绕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开展研究,编印发行《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云安区人大常委会会刊》等刊物,负责人大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人大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和车辆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和本会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并做好催办、督办工作,调查了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做好转办、督办工作。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
负责联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准备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法系统有关单位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负责联系财政、计划、交通、通信、经贸等线口单位;承办对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重要的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决算(草案)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城乡工作委员会。
负责联系建设、农口线单位;对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农村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及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负责对城市与村镇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农村农业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教科文卫侨工作委员会。
负责联系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侨务、体育、广播电视、计生等单位;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侨务、体育、广播电视、计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中的决策及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智力投资、培养人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办理有关人大选举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选举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指导各镇开展选举工作;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的协调综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联系本区的省、市、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组织其闭会期间的活动;负责区人大与镇人大的日常工作联络;承办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和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