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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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筹办的养老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申请设立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一式一份)和《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可从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http://gdmz.gov.cn>政策法规>社会福利>老年人福利栏《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下载,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由会计事务所或者银行等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一份)
(六)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八)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相关的一式一份)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1.区民政办公室收文后转社会福利事务股研处;2.社会福利事务股主办人员提出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审核;3.呈局长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