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第25次研讨会论文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助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云安县人民检察院 莫卓莹
[内容摘要]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是确保依法治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尤其当前正在进行的检察改革更加离不开人大监督。本文就如何处理人大监督和检察法律监督、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促进检察发展等方面做粗浅论述。
关键词:人大 检察 监督
正确认识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一是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的具体体现,是代议制逻辑下实现人民主权的一种保障形式。[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其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不在同一层面,两者是上位权力与下位权力的关系。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国家权力在分配的结果,是一种专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是最高层次的权力监督,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分权后,在人大监督之下的,在特定范围内的监督。
二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与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地方检察机关与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单向的。其性质是抽象的权力和具体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内容上是授权与职责、监督与负责的关系。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取之于辖区内人民的集中地权力的具体量化形式,这种关系表示地方检察机关要直接向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并通过人大向人民负责。而根据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这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不可割裂性,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保证法律的实施不致因层级或地方的差异而不一致或产生歧义。”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领导体制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一)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妥善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环节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明显加大。2012年《民事诉讼法》理顺了检察监督与当事人申诉的关系,检察监督被安排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后,并且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仅限一次。即使检察机关支持当事人的申请,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改判纠正的难度也非常大,绝大对数申诉案件需要做息诉工作。检察机关防范办案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明显增大。[②]为保证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及时息诉,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作用。
第一,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监督。重点内容放在应当受理的信访案件是否及时予以受理,已受理的信访案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反馈意见,要求答复的内容是否都一一反馈等。如果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存在不落实、不受理、不及时、不属实等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启动进一步的监督措施。
第二,支持检察机关作好息诉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适时听取检察机关关于息诉工作的专项报告,并就如何作好息诉工作做出决议或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充分估计涉法涉诉上访形势的严峻性,把矛盾化解工作落实到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终结的各个环节。对当事人之间对抗不太严重,可能达成和解的,要积极引导,多做促和工作,力争促成当事人和解;对当事人之间申诉理由不充分,拟不提出检察建议、不抗诉、终结审查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耐心释疑解惑,并请有关专业人士接入,加强心理疏导。要依托社会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检察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形成息诉工作合力。
第三,适时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一个疑难信访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相关程序后,当事人再到检察机关申诉,一般情况下,通过检察院的释法说理,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相关处理结果。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在诉讼程序内就没有解决的办法了。如果当事人不能息诉罢访,就容易出现缠访闹诉等问题,甚至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危及到社会秩序的安定。对这样的疑难信访案件,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特定问题调查的监督方式,适时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人大代表、当事人所在地居委会有关人员参加。如果当事人申诉确实有道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属于缠访闹诉等问题,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两房建设滞后、办案经费缺乏、编制紧缺等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警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也形成了公检法三机关中检察机关处于相对弱势的现状。在当前不能对国家分级财政体制和分级人事管理制度作出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财政给付和人事管理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掌握决定权和配置权。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有义务向产生它们的地方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因此,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为检察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一,加强执法检查。针对制约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问题,制订专门的执法检查计划,组成专门的执法检查小组,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整改力度,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保障力度。并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组织人大常委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视察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重要内容。在代表视察过程中,检察机关向人大代表介绍检察工作部署,汇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011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到我院调研反贪反渎工作2次,我院邀请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2次、观摩公诉开庭2次、视察工作1次。2013年,我院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云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及部分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参观了云安县院的办案工作区、办公区和信息化建设、检察文化建设的情况,大力提高了公信力,赢得了更为广泛的理解和支持。2014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以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视察了派驻石城镇检察室工作,对检察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效的宣传了基层检察工作,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三)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完善内部机制提高监督效率
当前,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法律自身缺陷外,体制机制不完善和人员素质不强是重要的两个方面。这些突出问题的解决,检察机关自身需要努力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样重要。
第一,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以民事行政检察部分为例,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一般而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应着同级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等八、九个庭局的业务。由于法院机构多、审理案件数量大,检察院人员少,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力度离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和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加强工作的决议或决定等形式,努力提高检察队伍总体素质。近年来,我院人才不足,缺编严重,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我院实行“大侦查、大刑检、大综合”机制,实行一人N岗,有效的保障了检察业务的有序开展。
第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建设。通过加强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不能只满足于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而要深入一线,到群众中走访、调查,直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争取掌握一手资料,了解检察工作的真实情况,促使检察机关努力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督效率,确保监督实效。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可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执法管理制度,改革检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二是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及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三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确保检察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云安县人民检察院 办公室副主任 云安县白沙塘行政区 527500 13927199126 0766-8638259 全文字数:3252)
注释:
[①] 韩大元:《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
[②] 曹建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日报,2012年
参考文献:
[1]田凯:《法律监督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2]郭兴莲、陈运红:《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论纲》,法学杂志2012年
[3]赵成、孙磊:《强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途径分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