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第25次研讨会论文
浅议省级统一管理后
地方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曾华生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今后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其中明确了对“两院”的管理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两院”人财物统一由省级管理,脱离了地方政府等权力部门的束缚,解决了“两院”司法工作的后顾之忧,给司法独立提供了更大的独立空间,为“确保司法独立、促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保证。但这样的管理体制改革在为地方“两院”创造独立空间的同时,也有可能造成一个“省级监管不到、地方监督不了”的尴尬。地方人大机关作为一个最接近地方法院的监督机关,如何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促进“两院”司法公正是一个急须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法院的视角下,就省级对地方统一管理后,地方人大机关的如何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出一些浅见。
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现实需要
一直以来,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地方党委、政府统一调配安排,正所谓“拿别人的手软,吃别人的嘴短”,这样的体制直接导致了地方法院摆脱不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制约,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审判工作容易形成干扰。这必然会使法院的司法权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影响,为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当某些案件的牵涉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利益时,司法机关必须会受到地方党政机关施加的压力,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必然受到挑战,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地方党政机关、党政领导的非法干预、地方财政的制约令地方司法机关变成了地方的权力机关。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尽可能减少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扰,增强审判的独立性,有助于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所以,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人大监督遭遇的尴尬
1、省级管理部门对地方法院管理监督鞭长莫及。实行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地方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物资装备以及人事管理由省级管理,今后地方法院只接受省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而省级管理部门由于地理位置太远、管辖大多、对地方法院工作情况不熟悉等原因,对地方法院的监管显然鞭长莫及、力不从心,使监督流于形式。
2、地方人大机关对地方法院监督力不从心。实行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地方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物资装备和人事任免不再受到地方党政、人大机关的管理支配,地方党政、人大机关便失去了支配管理法院工作的杠杆。即使宪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没有了人财物调控的杠杆作用,地方人大机关对地方法院的监督也显然力不从心。
所以,省级统一管理后,由于省级管理部门鞭长莫及,地方人大机关监督的力不从心,从而可能会造成“上级监管不到、地方监督不了”的境地,地方法院可能会因山高皇帝远,从而脱离有效监管的危险。
理顺地方人大机关的监督与省级法院的管理关系
1、理顺地方人大对地方法院人事任免与省级法院对地方法院的人事管理关系。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后,首先要明确地方法院的人事任免权是否直接由省法院行使,如何行使,是否还需要经过地方人大机关的选举和任命。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即由人大机关通过选举和任命两种形式,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如果省法院直接行使人事任免权,无疑是违反了《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由此可见,省级法院是没有人事任免权的。那么地方法院的人事管理和人事任免应如何理顺,笔者认为,地方法院的人事任免可先由基层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先进行考察,如果上级法院通过考察,再由上级法院向地方人大建议任免,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任免意见后,再向当事人、上级法院通报,由上班法院进行管理。
2、理顺地方人大对地方法院工作的监督与省级法院对地方法院工作的监督关系。当前,地方法院的工作有地方人大的监督,也有上级法院的工作检查和案件质量监督。人大监督法院工作主要是通过审查评议工作报告、听取专项汇报、督办信访案件、开展工作视察、开展执法检查、开展个案监督等形式进行。其监督的结果可在任命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职务中作参考,也可根据监督结果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地方法院的人事管理由省级法院统一行使,地方人大没有了人事管理权力的杠杆作用,将会使地方人大对地方法院工作的监督变得力不从心。所以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在对地方法院的人事管理上,应当充分参考地方人大机关的意见,把地方人大机关的意见作为一个对地方法院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加强对地方法院监督
法院实行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地方人大机关作为一个最接近地方法院的监督机关,在失去地方党政人财物调控的杠杆作用的情况下,要发挥其监督作用,除了要理顺地方人大监督与上级法院监督的关系外,地方人大也要通过完善监督制度、提高监督能力来加强对地方法院的监督。
1、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的形式、内容和方法。一是对监督的程序、内容、手段、措施以法律或条例形式确定下来,进行一步细化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方法,明确法律后果,使人大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明确监督任务。在监督法或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每年开展监督的工作内容、任务和目标,如每年审查工作报告、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的次数等,使监督工作常态化。三是重点开展事前监督。如要求法院每年制订详细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在审查工作报告时对上一年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成绩情况进行评议,使评议工作有章可鉴。四是适时开展实时监督。如要求法院对重大、敏感的案件从受理、开庭到结案,每一个审理程序均向人大实时报告,加强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样便可有效防止出现违法审判和枉法裁判的案件。
2、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人大监督法院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具有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水平,熟悉法院审判执行程序及各项工作的运行,具有良好的监督意识,要善于监督和敢于监督,这样监督工作才能取得实效。一是加强监督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工作。监督人员的知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人大的监督水平,因此,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加强政治、文化、法律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特别要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这样人大代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才能针对法院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取得实效。二是提高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就人大监督问题说过:“监督就是加深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监督人员要树立良好的监督意识,要明白对法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促进和支持。既要克服怕麻烦的思想,做到善于监督,又要克服怕得罪人的思想,做到敢于监督。
3、法院也要加强与人大的联系沟通,争取人大对法院工作的支持。省级人财物统一管理后,人大作为地方法院的监督机关,也是地方法院与地方党政机关沟通的桥梁,地方法院应当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沟通,通过人大机关争取地方人大机关和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的工作支持。一是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把每年开展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会议作报告,并认真听取、收集人大代表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落实措施,认真整改。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批转或人大代表直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落实措施进行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人大汇报。三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坚持深入基层走访人大代表,与人大代表开展交流谈心,征询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调整工作策略,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总之,地方人大对对地方法院的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行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必须要妥善处理好地方人大监督与上级法院监督的关系,并加以法制化、规范化,制定出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地方人大监督权力的正确行使。同时在监督过程中,既要考虑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和种种徇私枉法的现象,又要考虑保护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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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云安县人民法院,职务研究室主任,联系地址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研究室,邮编527500,办公电话0766-8638721,手机1382688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