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县五届人大四次
会议人员的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云安县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下列不是县五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云安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1.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
2.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3.各镇人大副主席;
4.在本县退休的县历届人大常委会领导;
5.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6.居住或工作在我县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和市五届人大代表;
7.出席政协云安县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8.驻云安的单位、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
9.上级领导。
云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