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司法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汪文良
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与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路径。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司法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研究人大监督司法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人大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法理依据——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失范,懈怠于行使其权力或过度滥用其权力,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以人大监督为主体的我国监督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是国家政体的内在要求,其制度的产生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而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二、人大行使司法监督权的重要意义——人民当家作主
(一)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直接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司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实际上就是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廉洁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重要制度。人大通过个案监督、类案监督以及对司法人员的任职监督等,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司法工作提出意见,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缺点和错误,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推动司法工作健康发展。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是人民代表按照法定职权,对国家司法权进行制约,以保证司法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
三、笔者所在法院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提供优质服务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司法监督,一方面坚持传统路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创新监督载体,取得良好的效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一)传统路径
认真做好常规汇报工作。年初做好人代会工作报告,专人专责落实人代会的法院工作报告起草工作,全院范围内征求意见,多次修改核查报告内容,力求全面准确总结当年情况。同时,在人代会期间,派员深入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去年人代会期间,收集了代表意见建议17条。年中、年末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工作总结,平时定期报送重要文件、简报。
及时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重大工作事项,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加强请示,请求指导。例如:2011年,我院被确定为全省13个“综合审判机制”试点工作法院之一。2012年2月14日,我院向县人大上报了云安法发[2012]9号《关于实施“综合审判机制”试点工作的提请议案》。县人大常委会立即召开主任会议进行研究,认为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方面又一大胆有益探索,决定大力支持。2012年3月21日,云安县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院关于实施“综合审判机制”试点工作的专项报告,作出了云县常发[2012]09号《关于批准云安县人民法院实施“综合审判机制”试点工作的决议》。
切实办好代表关注案件。建立人大代表转、交信访案件办理工作责任制,一把手每案亲自过问,办案人员迅速依法处理,向代表跟踪反馈案件办理进度。近年来人大代表交办、督办的案件均在短期内全部妥善办结。办案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绝大部分案件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个别当事人长期上访申诉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人大的良好互动有力地推动了群众矛盾化解,我院信访投诉率连续多年为全市法院系统最低,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自觉接受人事任免监督。对于提请人大任命的法官,严格教育,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强化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通过人大任命前,要求拟任职人员端正思想,明确态度,认真全面地做好准备。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对人大依法做出的任用、罢免、撤职、免职或接受辞职等决定,坚决执行。
积极走访征询代表意见。采取走访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征求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开展“百场走访下基层”活动,每年至少一次院领导带队走访人大代表。经常加强人大代表的沟通,认真协助人大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对人大代表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逐项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
(二)创新路径
把法院系统司法公开活动与人大司法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赋予旧有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监督手段以新的时代内容,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增进了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立案公开——代表参与诉前联调
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同时在辖区内8个镇分别设立诉前联调工作联络点,选派9名法官挂点。除借助司法、妇联、村委会组织等力量外,大力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注重发挥基层代表的人缘地缘优势,联合调处各类纠纷,2012年诉前调解结案168件,自动履行率100%,分流了18.7%的民商事案件,把大量矛盾化解于萌芽阶段。
庭审公开——代表参加信息化庭审观摩
积极开展庭审观摩、“法院开放日”等活动,运用信息化手段,增进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去年共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加庭审观摩、执行听证7场80多人次。打破庭审时空界限,建成4个集计算机网络、视频技术、多媒体图像、自动控制、数据库“五位一体”标准化数字法庭,将数字法庭的信号转化为有线电视信号,每个法庭信号加入到对应电视频道网络中,旁听代表可边同步收看多个审判庭的庭审情况,边进行座谈,发表意见建议。开通“石乡法苑”新浪官方微博探索庭审直播,依托科技手段进行网络公开。加强与《云浮日报》、云安广播电台等平面媒体的交流沟通,借助媒体同步传达邀请人大代表进行司法监督的相关讯息,扩大活动影响力。
执行公开——代表现场监督见证执行活动
大力开展“百场见证执行”活动,邀请人大代表一起进村入户“零距离”接触法院执行工作最前线,对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执行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代表深入实践,到群众中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司法工作的真实情况。代表从不同层次和侧面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执行活动中的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有的放矢地解决审判工作实际难题。去年,共邀请代表参与执行3次,参与执行人员50多人次。
文书公开——网络监督与释法答疑相结合
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相关规定,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或以调解方式结案等案件以外的其他裁判文书通过网络上传,代表及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定期开展“百场释法答疑”、“百场征询意见”活动,代表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提出看法,法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办理进度等方面进行释法答疑,增加司法透明度,保障代表监督权有效行使。
审务公开——丰富载体拉近与代表的距离
聘请代表担任廉政监督员。2010年,重新聘请了一批人大代表担任廉政监督员,扩大了监督员的代表层面。并通过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不定期走访、互致信函等方式,加强同监督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法院门户网站公开法院基本情况、管理制度与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职能、法官选拔与任职等信息,公开法院各种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其分析报告、公开重大工作举措、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等。向代表赠阅《云安审判》、《人民法院报》等报刊杂志,为人大代表及时了解法院工作进程、重大审判动态提供便利。
综上所述,我院积极创新接受监督的方式,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审判工作,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实现人民当家作主。2012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311件,其中新收1257件,办结1296件,结收案比103.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100%,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院”、并记“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工作集体三等功”,立案庭被省、市妇联授予“巾帼文明岗”称号,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赢得了地方人大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每年法院工作报告在县人代会上均获全票通过。
四、实践过程中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关注人民需求
尽管我院在自觉接受人大司法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方面进行了不少的努力和尝试,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然而对照人民群众要求以监督促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期待仍存在一定差距,例如:专项工作报告对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关注不足,人大对司法人员具体行为监督虚置,人大不是审判工作的直接组织者,难以掌握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质询、询问、撤职等监督方式闲置,人大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等。对此,笔者特建议如下:
(一)关注民生热点难点,法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做好专项工作报告。人大结合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热点和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定期研究制定一系列代表性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点议题,要求司法机关就该问题认真调研,并在规定的期限里作出专项工作报告,并在审议后将结果反馈给反映问题的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以促进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兑现群众合法权益,构筑具有实效性的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组成专门的检查小组,使执法检查常态化。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着重抓住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等问题,及时要求司法机关作出书面报告,并加强督办,以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兑现。
(三)介入晋升考评环节,健全对司法人员的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人大与司法机关的经常性工作联系,构建司法人员绩效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定期个别谈话机制,准确、系统、全面掌握法官个体的道德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人大适时介入法官职级晋升工作,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司法、为民司法。
(四)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建立人大代表与司法人员岗位对话机制。法院邀请人大代表作为特别嘉宾参加“法官论坛”、“法律咨询”等活动,丰富人大代表的法律知识,增强代表履职能力,更好行使司法监督权,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为人民服务意识,推进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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